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顺学院“一站式”学生社区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具体管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服务中心设立学生事务办理窗口。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的协调,按照“宜进尽进”的原则,设立并运行好学生事务办理窗口。
第三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入驻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学生助理)应当热情为学生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水平,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条中心为学生社区活动提供内设场所,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咨询和部分受理服务。咨询和受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籍、奖学金、资助贷款、报修、校园卡、商业性补充保险、心理疏导、校内投诉。
第五条中心开放时间为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8:00),周六、周日(9:00-18:00,主要为内设活动场所提供)。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以其时通知为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心的上一级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统筹推进中心的建设工作和中心的日常运行。
第七条学校党委同意成立学生社区青年自律委员会,配合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开展中心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事务管理
第八条中心暂设“接诉即办”“保险服务”“后勤服务” “资料管理”“综合事务”五个窗口。有调整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接诉即办”窗口主要负责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有关于学习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学生可前往该窗口进行反馈记录,将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保险服务”主要为学生商业保险理赔办理,每周四下午承保公司现场办公,需要办理的学生可每周四下午前往该窗口办理;
“后勤服务”主要为学生办理物业报修和投诉、校园卡等有关事项;
“资料管理”窗口主要负责有关学生工作各项事务的材料收发,如通知收取或发放各类学生材料,请到该窗口提交或领取。
“综合事务”窗口提供功能室借用服务和咨询服务等。如需借用功能室,学生可前往该窗口进行预约。
各窗口运行,应该落实微笑服务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期办结制。
第九条中心的服务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和指导入驻中心的本部门(单位)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同一个服务事项涉及两个或更多职能部门(单位)的,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服务中心将各流程整合后为学生打包办理。
第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申办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及服务标准等负责并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地解释。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服务”窗口每周四下午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公,“后勤服务”窗口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办公。其他窗口设立勤工助学岗,其工作人员主要由学生工作部在学生社区青年自律委员会中选拔,并进行培训与管理。
第十三条其他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值班,勤工助学岗工作人员根据课余时间进行轮班。
第十四条各窗口工作人员一个学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换人顶岗,事前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五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入驻中心的人员、临时进入中心的人员等应自觉维护中心设备设施和清洁卫生。
大厅和其他公共部位应做到环境优雅,空气清新,窗明几净,地面无杂物,桌面和办公设备无灰尘,桌、椅保持整洁完好无损。
各窗口服务台面、办公桌柜面、地面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第十六条 中心各功能室实行公开借用管理制度,由中心管理,各学院、部门和学生按需借用。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下班前须关闭好办公设施电源,重要档案资料收存档案柜或保险柜,锁好抽屉,以防资料、物品丢失。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电脑线,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如因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六章服务受理制度
第十八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秉持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自觉落实首问负责制。凡第一个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九条服务事项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事人员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第二十条服务事项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按相关规定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有关办事窗口应当承诺办结时限。承诺的办结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呈报学校研究办理的事项,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学校以外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事项不属于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和地点。如无明确承办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向学生承诺回复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后再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由办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学生。
第二十二条窗口办件需加盖部门公章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入驻中心的干部教师实行学期考评。根据其工作表现情况,中心每学年进行单独的评先评优,评出服务明星。
第二十四条中心的学生助理(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窗口工作的学生),达到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的,纳入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范围。
第二十五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商有关部门(单位)重新选定。
第二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学院在评先评优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有服务态度差、未按时限办结服务事项等,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对其督促提醒,督促提醒达三次的,向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入驻部门(单位)在中心开展服务的情况,纳入校内部门单位年度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