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奋发
向上,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规范校级奖学金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办法和《安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校级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中,退
役复学奖学金评定另文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按照国家、省教育厅和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办法执行。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中所称奖学金均指校级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依法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恪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当时学校学籍系统中的在校学生数核定各学院评定名额,其
中一、二、三等的对应比例分别为 3%(实际名额按照舍尾法则取整,舍去的尾数计入下
一等次)、5%(实际名额按照舍尾法则取整,舍去的尾数计入下一等次)、7%(实际名
各学院将名额下达至班级,并可按照各班级表现在各班之间调剂名额,但本学院总
名额和各等次名额均不得突破学生工作部(处)下达的对应名额。
各班级参照下表计算各等次名额上限。所在学院下达的名额少于此上限时,按照下
等级 |
评定比例 |
班内排名 |
一等 |
≤3% |
前3%(含本数,下同) |
二等 |
≤5% |
前8% |
三等 |
≤7% |
前15% |
(3)奖励金额: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
(1)排序: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 15%的学生(退役复学学生可放
(2)定等: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等次(退役复学学生放宽条件后才进入的,
定在第三等级);如有自愿放弃评定资格、不符合前述基本条件和本办法所规定不能作
为评定对象的学生,除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放宽情形外,不施行递补,不提高评定等次。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评定对象,但应计入定等基数:
(1)当学年度内受学校或学生、教务工作部门通报批评达 2 次,或受所在学院、宿
(3)当学年度内有任何一学期达到 1/3 的教学周数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的,经学校
批准的休学创业和当学年度退役复学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4)当学年度内有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合格)的,但学习成绩整体
特别优异且仅有一门(个)不及格(不合格)和当年学度退役复学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按放宽后条件才进入等次的退役复学学生不占用各等次名额;
(5)当学年度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的。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学科专业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单项奖学金。
1、个人(或团队)专业成绩优异且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三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造、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或
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发表
学术论文(级别或影响因子较高的刊物,可考虑第二、三作者);或参编正式出版著作;
3、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
项,艺术类学生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的地区级一等奖、
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非艺术类学生
4、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项体育赛事,体育专业类学生获得前三名,
5、弘扬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内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
或每学年经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间超过 100 小时,且事迹突出;
6、学以致用,关注社会,发挥特长,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中事迹突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奖励。其中,个人或双人申报的奖励金额为一、二、三
等奖分别为 500、300、200 元;团队(3 人或以上)奖励金额为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2、同一事项在同一评奖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校级物质奖励。
1、主要申请人或团队成员在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中补考(重修)门数(个数)达到
2、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评定工作。综合奖学金应由班级民主量化评议,而后
逐级推荐;单项奖学金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团队申请由第一排
3、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至少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学校学生
4、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复审、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审批;
5、学校下文表彰,并按程序将奖学金发放学生个人(团队申请的发放到第一排名人
1、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可最多申报一个单项奖学金;其他学生一个学年
2、对获得校级奖学金又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颁发证书、
3、对已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撤销其所得奖项
4、各学院、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据评定条件,按照公
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进行各奖项的评定,必须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人情评定等的发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办学声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学年和当学年度,是指据以测评的事实所发生的学年(学年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从 2021 级施行。原《安顺学院校级奖
学金评定办法》(安学院发〔2019〕35 号)继续适用于其他在校年级,至其毕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