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科学评价学
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引导鼓励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
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成为堪当民族复
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深
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安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综合素质,是指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现实表现和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综合测评、能力测评、学业测评三个方面构成。测评结果(成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综合测评成绩×15%+能力测评成绩×15%+学业测评成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分和行为表现分组成,满分为 100 分。其中,
思想品德分=(基本分+奖励分)×40%;行为表现分=(平时表现分+师生评议分)×
第四条 思想品德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基本分 70 分、奖励分 30 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及班级、寝室公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10
3.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20 分,其结果取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所规
定当学年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考核平均成绩乘以 0.2);
4.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
5.讲诚实话、干诚信事、做诚信人,不弄虚作假(5 分);
6.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敢于创新创业(5 分);
7.自强自立,生活俭朴,崇尚劳动,按时按要求参加劳动教育课程和劳动活动,
8.认真参加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培养和提高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
9.认真参加公共体育课程、体育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5 分)。
二、奖励分,满分为 30 分(二级学院以上表彰以正式下文为准,同类表彰只取
最高一项计分):安顺学院学生管理文件汇编(2024 年/第 16 版)
1.有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事迹,提供违法犯罪有效线索,有效举报违法犯罪人
员或行为,实施救死扶伤行为,同违法犯罪人员斗争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经核实
后分别加 5、6、6、6、8 分,因先进事迹等受到院、校、市、省、国家级表彰的分别
加 10、15、20、25、30 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2.当学年内参与无偿义务献血的(以献血证记录为准),每次加 2 分,获得市级
3.参加思想政治类比赛、竞赛活动,或者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服务的,每次加 1
分(集体参加时作为重要成员的,每次加 2 分),受到院、校、市、省、国家级表彰
4.获得全校、全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等综合类荣誉称号的分别加 5、10、20 分;
6.二级学院规定或班集体事先约定的其他可给予奖励分的情形,但累计不超过 10
第五条 行为表现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平时表现分 70 分,师生评价分 30 分。
一、平时表现分,满分 70 分。有下列行为的酌情扣分:
1.学校开设或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党团组织生活、
劳动教育,所在学院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党团组织生活、劳动教育和其他
重要集体活动,班级组织开展的教育性、公益性、素质提升性和其他重要集体活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旷的,每次分别扣 5、3、1 分,一个学期内缺旷累计达 4
次的从第 4 次起每次加倍扣分,但累计扣分不超过 35 分;
2.上课迟到、早退 15 分钟以内一次扣 1 分。每累计 3 次计为一次旷课,达 15 分
钟计为一次旷课。旷课一次扣 5 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4 次的从第 4 次起每次加倍
3.辅导员、班主任在班内公开批评或每要求写检查一次扣 2 分,受院、校级通报
批评的一次分别扣 5、10 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一次分别扣
15、20、25、35 分,但累计扣分不超过 35 分;
4.在寝室内使用违规电器或明火,带入、保存或使用管制刀具,饮酒、储酒、打
麻将或从事赌博行为,带异性进入寝室,每次扣 5 分,因宿舍楼、寝室内行为或情形
受学校、学院通报的,每次分别扣 5、3 分,确属非当事人的,可不扣分。
5.无故不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或不完成其他指定的学业任务,或不参加教学实
6.补考一门一次扣 5 分,补考(含重修)后仍不合格再扣 5 分;
7.在工作或活动中因主观故意、重大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扣 5 至
8.在国家规定的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之传染病疫情期间,有翻越围墙、谎报事由
等违反校园进出管控制措施行为的,每次扣 5 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每次扣 10
评议人对评价对象采取百分制分四段打分(其中,优秀,≥90 分;良好,80~89
分;合格,60~79 分;不合格,≤59 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原则上,打分处于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段的人数占班级人数的比例分别
评议人不得少于 15 人,应包含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班
第六条 能力测评成绩,满分为 100 分,包括基本能力加分(满分 30 分),学
校规定能力加分(满分 40 分),学院规定能力加分(满分 30 分)。
1.具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集体
活动或自主开展的活动中展现、发挥自己的才智(15 分)。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或更高标准;具有良
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较强的自我心理调试能力(15 分)。
1.参加校、市、省、国家级运动会或单项比赛,每人分别加 2、3、6、10 分,获
得名次的另加 1、2、3、8 分;担任裁判的,每人加 2 分;
2.参加校、市、省、国家级演出及文化活动,分别加 2、3、4、5 分,获奖的另
3.积极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公益活动(以提交的调查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为
准),加 3 分;获得校、市、省、国家级奖励者另加 1、2、4、10 分;
4.通过 GRE、雅思、托福考试,加 30 分;取得教师资格证等职业资格证书,加
15 分;英语四、六级考试达合格线的,分别加 10、15 分;计算机二、三级考试达合
格线的,分别加 5、10 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达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
一级甲等,分别加 5、10、15、20 分;体质健康测试达到良好、优秀等次,分别加 10、
15 分(所有加分项目仅在一个学年有效,不在两个或以上学年重复加分);
5.创新创业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奖励或鉴定,或在相应刊物公开发表,
或正式入选、参展、参演,可分别加 25、15、5 分(以团体名义取得的,排名第二、
三、四、五的分别按 60%、50%、40%、30%加分,排名在第五以后的按 10%加分,排名
6.担任班(团支部)以上学生干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和校或院级学生会、
学风督察队、宿管小组、护校队、大学生记者团、校易班学生工作站等校级主要学生
组织正副负责人、部长等)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可加 8 分;担任校级主要学生组织
副部长、班级学习委员、纪律委员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可加 5 分;担任其他学生干
部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可加 4 分;当学年有违反《安顺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受纪律处分或尚未解除处分、课程(单设环节)考核不及格达两门(个)、宿舍卫生
不达标或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或明火的不加分;身兼数职的只取最高一项加分;
7.在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或其科技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主办的科技竞赛
活动以及与专业相关的科技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 30、25、15 分,
省级分别加 20、15、8 分,市级分别加 10、5、3 分;
8.参加其他活动获奖或获表彰,校、省、国家级加 2、4、6 分;
9.在全校学风建设主题年活动中获得学风建设先进个人奖励,加 2 分;
10.集体获奖或获表彰的,主要贡献者外的其他人降级加分(具体由各学院规定,
学院未规定的由班级约定,本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某方面特长而多次获奖或
获得表彰,累计加分不得超过 30 分,同一活动或项目获奖只记最高一项得分。被评
为各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综合类荣
由二级学院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结合本学院实际和专业特点
等,参照校级评分项目与标准并适当调低加分上限,客观、公正、合理制定加分项目,
第十条 学业测评是学生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应修课程以及单设环节时接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以学校教务处或教务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各学院可根据课程
作用性等对课程成绩适当分配权重),但以补考或重修方式取得的 60 分或及格等次
按照或折合为 55 分计算。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成绩在“品行测评”部分应予体现。
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实
施,各班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心理委
员、生活委员等班团干部,不少于 2 名的其他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可另设 1 名记
第十三条 在综合测评进行前应召开班会或年级会,认真进行测评动员和学年总
结。测评小组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所在学院的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具
第十四条 班级测评结果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后,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
导审核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送学生工作部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年评定一次,一般应在九月份中上旬完成。
第十六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取消各级各类
评先选优资格。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执行,是
学生干部的同时按《安顺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等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当学年(学年度),是指据以测评的事实所发生的学年(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原始成绩和最终结果均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转
换为百分制。中间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三位,最终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条 测评结果应在《安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见附表)载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安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
评办法》(安学院发〔2019〕3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