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09-12-29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9-12-29  浏览量:223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5〕10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目标要求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选聘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的原则,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

以人为本、强化管理,高进优出、科学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支配备比达标、思想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学缘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研究能力较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辅导员队伍。实现安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主要措施

(一)配备与选聘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2008年底,每系配备专职辅导员2-3名,使辅导员与学生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200。同时,每个班级配备一名中青年教师或管理干部担任兼职班主任。2010年,辅导员中的党员比例达到90%以上,硕士比例达到60%以上。

——辅导员的选聘:辅导员选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以上、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及从学校现有的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专业课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

——一个辅导员负责不超过4个班级的管理。兼职班主任管理的班级最多不超过2个。我院新进教师必须担任1年以上辅导员方能评聘职称。

——辅导员的调动须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备案,各部门、各系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岗位。新选聘的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3年才能转到其它岗位。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

(二)培养与发展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的辅导员队伍培训体系。对于新选聘的辅导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同时,依托省内外辅导员培训基地,积极探索校内日常培训机制。

——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鼓励和引导辅导员围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科研课题。结合学校实际,增设校内学生工作研究课题,开展学生工作专题研究。

——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辅导员可以评聘政工系列职称,也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辅导员实行岗位分级制。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3年、5年、8年、10年以上成绩突出者,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可分别选聘为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干部。硕士担任辅导员,通过相关选聘程序,可直接选聘为副科级干部;博士担任辅导员,通过相关选聘程序,可直接选聘为正科级干部。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可破格选聘。

(三)管理与考核

——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的资格认定、教育及管理工作。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制定“安顺学院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辅导员队伍建设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明确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性质、任务、岗位职责;配备及任职条件;职称、待遇及发展方向;选拔、管理及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单独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各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职级)聘任、奖惩等挂钩。对不符合要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取消辅导员、班主任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逐步形成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和评价机制。

——建立优秀辅导员评比制度。学校每年开展一次“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比、表彰、奖励活动,对表现特别优秀者,推荐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

(四)待遇与保障

——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尊重辅导员的个人特长,为他们的合理分流提供保障,努力做到合理使用、妥善安排,坚持“稳定一批,流动一批”,使这支队伍处在一个动态的平衡之中,形成辅导员队伍整体发展的良性循环。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研讨活动、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考察见习和奖励等。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业务进修时,享受学校有关政策。

——辅导员除按工作年限、干部级别享受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外,设辅导员专项津贴,根据考核分设两档:A档每月200元,B档每月150元。班主任按每月每负责1个班级,A档120元,B档100元,增加1个班级,同比增加30元。

——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对表现特别优秀者可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工作等岗位输送。

——全校各系、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任,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统筹规划,努力为辅导员队伍建设创造必要条件,把学校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及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及办法为准;我院原有的相关规定及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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