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学院,各部、处、室部门:
高考临近,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高考的有序和公平,现就高考期间(6月7日—8日)加强学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考期间,各学院要严格学生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外出。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实原因,必须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其他人员一律无权批准,并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要安排专人与请假离校学生保持信息畅通,如信息核实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上报学校。对不假外出者,要逐一查清去向,立即上报。
二、高考期间,无论学生是否有课,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逐一考勤点名,确保学生信息统计准确无误,不留空白;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清点核查,及时向学院上报学生信息。严格信息上报制度。高考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学院要在6月7日、8日上午11:30、下午17:00,将不在校学生情况信息表(见附件1)按要求填写后报送到学生处学生科。
三、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重点宣传解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教育法》(第79条、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考试违纪作弊、涉考犯罪等内容,帮助学生充分认识违规参加高考和参与高考作弊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特别是要让学生知晓参与高考替考作弊将被开除学籍,并接受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引导学生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凡发现学校师生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要向学生宣传《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在高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等三种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作弊行为要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四、各学院、部门和教职工、学生若发现有组织替考、寻找“枪手”、售卖考试答案、作弊器材等线索,应及时清理、报告。
五、各学院应立即组织班主任、辅导员积极落实,认真加强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学生。
附件1:高考期间不在校学生信息表
学生工作处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