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5-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安顺学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在安顺学院党政坚强领导和正确指导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进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学生理念而设立的;是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事务管理、就业成长指导、心理健康辅导、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创业”等功能于一体的专门性服务机构。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中心内部管理和组织建设,全面提升中心的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中心做为“一站式”服务机构的工作效能,把中心努力建设成为方便学生、服务学生、帮助学生的“示范工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 中心秉承“用微笑服务,让满意做答”的服务宗旨。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四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学院领导班子经研究进行任命。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中心总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中心均有一个部门办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与主任、副主任协商后进行任命。

第六条 在中心工作的学生干部,由原隶属职能部门负安顺学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制度汇编责人进行选派,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教师)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共同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中心工作的总体开展,定期召开会议,做好工作总结、安排;

(二)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中心人员开展工作讨论,积极思考中心建设发展的具体构想。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召开部门会议,落实相关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安排;

(二)负责部门内有关信息的传达,保证部内成员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最新讯息;

(三)负责起草本部门相关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四)参加中心工作讨论,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思考部门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职责

(一)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完成中心交代任务;

(二)积极参与工作讨论,切合实际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

(三)对中心负责办理本部门服务项目的学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专业指导和日常监管。

第十条 学生干部工作职责

各部门学生干部队伍由相应职能部门拟定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及要求

第十一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制度,服从学院总体工作安排,配合学院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学院各项决议,各部门开展工作时要相互协作,发扬团结向上的合作精神。

第十四条 保持良好精神风貌,举止、谈吐得体大方。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做好值班安排,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协调工作;上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9:00-18:00。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教师、学生)均应按值班表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不得私自换班;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上一级申请,负责人同意后可协调换班。

第十七条 中心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值班记录表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以月为单位负责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中心会议分全体成员会议、办公例会、部门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须定期准时召开。

第十九条 办公例会每月召开两次,会议间隔时间为一周,由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召开,中心副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条 部门会议、临时会议由相应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部门会议每月不得低于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每学期不得低于两次。

第二十一条 各类会议均实行签到制,要严格做好考勤,并将会以内容形成纪要,统一定期上交中心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时,要提前十分钟到场,会议过程中,要遵守纪律,踊跃发言,做好个人会议记录。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心财务由办公室负责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涉内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安顺学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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