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专职辅导员管理和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按《安顺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安学院党发〔2008〕54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专职辅导员,指各系党总支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以下简称“分管书记”)、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和一线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请销假以下述程序办理。
(一)请假
1.分管书记向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以书面方式请假,并在获准后通过综合科向学生工作部书面备案。
2.一线专职辅导员向分管书记以书面方式请假,并在获准后通过思政科向学生工作部书面备案。
3.兼任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专职辅导员,除按上条办理外,同时还应先后向所在系分管共青团工作党总支领导和学院团委请假。
(二)销假
先以书面或非书面方式向前款所指相应批假人销假,再向相应备案人书面或非书面备案。
(三)其它
1.书面请假时须如实填写《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请销假程序单》,说明请假事由、请假去向、请假时限和假期联系方式等。
2.确实不能书面请假的,在取得各批假人同意后方能以其它形式办理请假手续并备案。
3.请假手续原则上应在因假离岗之前办理。
4.确定需要续假的,以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按请假程序向各批假人申请。获准后由备案人在原请销假程序单上注明。
第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附件: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请销假程序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