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9-28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辅导员队伍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服务的一线骨干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顺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安顺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是,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个人选聘标准和结构合理、队伍精干的总体建设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的原则,全部班级均配备班主任,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管理,高进优出、科学发展,构建、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设一支配备比达标、思想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学缘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研究能力较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实现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专职辅导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第四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职教师原则上要担任至少一个任期(不少于3年)的辅导员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具体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制订。

第五条 专职教师评聘高一级(或续聘高级)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评聘或续聘工作开始前3年内已完成或正处于一个辅导员或班主任聘期并正常履职,具体办法由学校教师工作和人事部门制定。

第二章选聘与配备

第六条 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配备原则。每二级学院至少配备专职辅导员2名,全校专职辅导员数与全日制在校学生数的比例不低于1:200。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且班主任原则应在专职教师中选聘。

第七条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聘辅导员原则。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本科或其以上学历学位,身体素质好、思想素质硬、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基本要求,人事、学生工作等部门具体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从校内现有专职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学生工作部门会同各二级学院,落实专职辅导员分派。学生工作部门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或其他教师、干部中,参照专职辅导员基本要求,选聘兼职辅导员。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各二级学院,主要在专任教师中选聘班主任。

第八条 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原则。专职辅导员必须直接管理班级,原则上一名辅导员应管理一个年级。班主任所管理班级不得超过2个、人数不得超过150人。

第九条 坚持辅导员稳定化职业化发展的原则。专职辅导员调动须经学生工作部门报批,各部门、各学院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岗位,不得随意增加辅导员工作负荷,保障辅导员队伍稳定和辅导员个人职业化发展。

第三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将辅导员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学校教师工作会同人事、学生工作部门构建完善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的辅导员队伍培训体系。学生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辅导员上岗培训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和先培训后上制度,完善校外培训、校本培训和自我培训相结合的辅导员职业发展机制。适时安排辅导员参加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鼓励和引导辅导员围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保障辅导员专岗专职,促进辅导员多元发展。允许专职辅导员在不影响履行本职前提下,兼职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但承担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课时。同等条件下专职辅导员可优先在学生管理系统转任或晋升,或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相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对辅导员实行岗位分级制。对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3年、5年、8年、10年以上成绩突出者,可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选聘为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干部,或享受相应校内经济待遇。硕士担任辅导员,通过相关选聘程序,可直接选聘为副科级干部;博士担任辅导员,通过相关选聘程序,可直接选聘为正科级干部。对于连续3个年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可破格选聘。

第十三条对辅导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对面向社会以专职辅导员名义招聘的专职辅导员,其岗位原则上不得变更或只能在学生管理系统内变更。对从校内专职教师中选聘的专职辅导员,任职不得少于一个聘期。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另行制定的安顺学院辅导员工作办法,明确辅导员队伍建设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明确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性质、任务、岗位职责;配备及任职条件;职称、待遇及发展方向;选拔、管理及考核等方面的办法。

第十五条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人事处、学生工作等部门是具体负责辅导员选聘的学校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具体负责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会同各二级学院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资格认定、培训教育、管理考核。二级学院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兼任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门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等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辅导员、班主任述职和约谈制度。每学年均应由辅导员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工作部门先后述职、班主任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述职。有履职不力、考核名次靠后等情形,属辅导员的其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工作部门应与之约谈,属班主任的其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应与之约谈,明确指出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寻找努力方向、督促改正改进。

第十七条实行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学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核重点包括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考核方式坚持定量定性相结合、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原则,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组织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参与;班主任考核的内容、重点、方式、等次参照专职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各二级学院组织干部、教师和学生具体量化评议。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职级)聘任、奖惩、专项津贴等挂钩。对不符合要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取消辅导员、班主任任职资格,应予纪律处分的给予相应处分,逐步形成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和评价机制。

第五章待遇与保障

第十八条 在保障队伍总体稳定、促进个体职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尊重辅导员的个人意愿和个性特长,为其合理分流提供保障,努力做到合理使用、妥善安排,坚持“稳定一批,流动一批”,使辅导员队伍处于动态平衡,保障辅导员队伍整体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九条 保障辅导员参加各级培训、从事研讨活动、参加学术活动、进行考察见习和执行奖励等所需经费。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业务进修,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辅导员除按其工作年限和职级享受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外,另享受辅导员专项津贴。在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辅导员享受A档专项津贴(每月200元),其他等次最高享受B档专职津贴(每月150元)。在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班主任享受A档津贴(每月120元),其他等次最高享受B档专职津贴(每月100元);在所在学院专职教师数少于班级数而需由专职教师管理两个班级时,按简单累加办法计算班主任津贴,但专职辅导员兼任班主任的再按60%折算。辅导员专项津贴和班主任津贴调整与学校津贴整体调整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对表现特别优秀者可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岗位经历的干部,也可在保障辅导员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其个人条件和意愿向教学、科研等岗位输送。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统筹规划,努力为辅导员队伍建设和辅导员职业发展创设必要条件,把学校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办法为准;原有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生效的同时,《安顺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安学院党发〔2008〕54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或其商其他有关部门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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