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塑造新时代家庭关系

作者: 时间:2024-06-03 点击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新一代共产党人置身于世界历史发展大潮中得出的真知灼见,既体现了将国家利益与世界人民利益相统一的立场,又反映了共产党人对理想社会孜孜不倦、奋力追求的勇气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新时代家庭关系的价值塑造提供了思想源泉。

共同体是对个体主义的超越

家庭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同属于共同体的话语体系,共同体是对个体主义的超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同体之形成源于人的以劳动为基础的存在方式。摩尔根将家庭作为自然共同体,滕尼斯认为家庭以“血缘、地缘”等方式形成。家庭共同体作为社会关系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人们为了克服恶劣的自然环境、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做出的理性选择。当自然共同体逐渐转向以“对物的依赖”关系而形成的新型共同体——国家之时,需要经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但副作用在于契约伦理盛行,以及个体主义观念对家庭造成冲击。一方面,多元化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带来独居、不育、离异、单亲、多父母、同居等不同形式的家庭。另一方面,从家庭的生命周期理论出发,家庭在某些阶段冲突频繁、剧烈,但高度的意思自治使通力合作、相互妥协变得非常困难。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来源之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大同思想。《礼运·大同篇》所载的大同思想以“户”为单位,体现了传统家庭的社会交往伦理,不仅肯定了家庭中的血缘亲情和人伦秩序,而且奉行由家至国的利他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家庭的“同”为基本单元,而后推及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相处方式之上,即实现“大同”。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伦理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其价值观能够有效防止个体主义的泛滥,治愈被异化的家庭关系;同时引导树立家庭正义观,平衡夫妻关系中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塑造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合一的新型家庭关系。

利益共同体并不等同于“契约逻辑”,在后者基础上建立的家庭共同体只能沦为“虚幻的共同体”。如果片面强调形式平等和交易安全,家庭成员交往会进行理性的精密计算,将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主要目标,家庭财产关系的建构逻辑则会被替换为“契约逻辑”。契约逻辑内含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而平等是自治的前提,故而契约逻辑与形式平等是一对孪生兄弟,契约的应用使得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能够基本达致微妙的平衡。然而,契约逻辑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场域。在纯粹的“契约逻辑”之下,家庭成为原子化的松散家庭,个人最终会处于“囚徒困境”之中,每个人都试图实现其目标,但没有人能够满意。

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利益共同体”与“契约逻辑”存在本质差异。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相统一,呼吁寻找各方利益共同点,建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合作关系。在利益共同体价值观引领下,家庭共同体要求成员利益立场一致,即达成共同生活的经济目的,家庭整体利益优先于成员个人利益,这需要一定程度的利他主义来实现。片面强调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均不可取,若个体自主性过强则难以分工合作,家庭关系易生危机;倘若无限度牺牲自主性,过于强调家庭义务,则会影响到个体进入家庭的意愿。

共同体理念促进有机式家庭形成

新时代家庭关系要将家庭责任变为家庭成员的“情感之锁”,以责任共同体理念促进有机式家庭形成。这种责任感既来自于家庭成员的自发形成,也来自于更高位阶共同体如国家的影响和干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有机式家庭,在追求建立责任共同体方面具有一致性,都体现为敦促成员意识到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共生关系,并由此共同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有机式家庭将婚姻关系作为家庭形成的基本前提,以夫妻轴取代亲子轴成为家庭关系的重中之重。但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夫妻的家庭意识、角色定位、通力合作对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发挥家庭的功能非常重要。夫妻一方以满足他方对家庭的期待为责任起点,实现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统一。夫妻双方共同履行养老抚幼的家庭义务,从利他主义角度承担起家庭的代际责任。基于有机式家庭的建构目标,责任共同体既强调夫妻之间的责任,又关注以夫妻作为主轴对其他家庭成员承担责任。

新时代夫妻关系建立于男女平等的婚姻价值观之上。基于抽象的人格平等观,家庭成员实现形式平等是题中之义,但形式平等没有考虑到特殊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需结合《民法典》规定,验证局部是否体现实质平等。对此,《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明确指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弱势群体利益是为了实现婚姻家庭的总体目标,也体现了立法对于有机式家庭的提倡,即团结不同情况的家庭成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利益共同体,可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利益共同体即“一荣俱荣”,婚后所得除非特别情形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一方面,利益共同体即“一损俱损”,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内的负债,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当共同体的基础被破坏,利益共同体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例如,《民法典》第1066条所规定的夫妻单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制度,该制度允许缺乏共同信任、危害家庭经济基础、必要支出存在重大分歧的夫妻实现分家析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责任共同体,主要体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一方面,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个体之间的义务、责任范围得到了广泛延伸,据此可讨论,扶养是否不限于物质层面,也包含精神方面的要素。另一方面,家庭成员形成责任共同体,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呈现为纵横交错的结构。夫妻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履行义务,这是横向结构;夫妻以外,对其他家庭成员如对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责任承担,则属于纵向结构。横向结构上,可以一定程度地依赖意思自治,除非一方违反其法定义务。纵向结构上,可以较高程度地施加国家干预。例如,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作为一种调和国家、家庭、未成年人之间关系的手段,是转移家庭监护风险的有效选择。

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真正的共同体”理论的继承与创新,有机式家庭属于真正的共同体。有机式家庭中,个人利益和家庭整体利益能实现高度、有默契的统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可以期待,此时家庭本身则成为人生存、发展的有效载体。可将利益共同体作为家庭成员生活追求的目标,将责任共同体作为防范家庭风险、解决家庭矛盾的黏合剂。家庭关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利益共同体是对家庭的正向激励与推动。其关键在于“共享原则”,即家庭资源共享、协力推动家庭发展,摒弃家庭中的强权支配思维和过分牺牲观念,建立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家庭关系。而责任共同体是对家庭的反向约束与规制,其关键在于责任承担,家庭成员应主动为对方承担情感、经济责任,避免冲突与对抗,焕发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勃勃生机。(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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