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辅导员暂时离岗、代岗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4-17 点击数:

校属各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

辅导员是贴近学生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一线教师和干部。为保持辅导员队伍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按照教育部和我校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辅导员暂时离岗和代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辅导员暂时离岗与代岗。

(一)对辅导员暂时离岗实行审批制。

辅导员因教育教学、社会服务、个人进修、产病事假等原因而须暂时离岗的,事先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学生工作部备案,否则视为脱岗。

(二)对辅导员暂时代岗实行函商制。

辅导员得到批准而离岗期间,为保持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正常开展,所在学院函商学生工作部并达成一致后,可暂时安排辅导员以外的人员代岗。未函商学生工作部或虽函商但未达成一致而暂时代岗的,学生工作部不予认同。

二、进一步规范辅导员暂时离岗代岗待遇。

(一)暂时离岗期间待遇。

1、岗位和专项津贴停计发办法。辅导员非因学生工作需要而暂时离岗,离岗期间其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辅导员专项津贴自离岗之日起至恢复履行专职辅导员岗位之日止期间停发,待恢复履行专职辅导员岗位之日起再计发(停发日或再计发日当月的计发执行B档标准,具体办法为:计发月在岗天数不少于1个、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按1/3计发;不多于14个工作日的,按2/3计发;多于14日工作日的,全额计发)。因学生工作原因而暂时离岗,离岗期间其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辅导员专项津贴原则上参照在岗辅导员计发。

2、辅导员工作考核和表彰奖励。辅导员非因学生工作需要而暂时离岗,考核年度在岗月份(寒、暑假折算为3个在岗月但此折算方法不适用于岗位津贴和辅导员专项津贴)少于6个月的,不对其进行工作考核,也不作为辅导员相关表彰、奖励的对象;多于6个月但不足8个月的,应接受工作考核但不评定等次,也不作为辅导员相关表彰、奖励的对象;多于8个月的应接受工作考核且可评定等次,并可作为辅导员相关表彰、奖励的对象。辅导员因学生工作需要而暂时离岗,但不承担具体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任务的,参照非因学生工作需要而暂时离岗者执行;承担具体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任务且达到较大工作量的,原则上应接受工作考核且可评定等次,并可作为辅导员相关表彰、奖励的对象,不再按在岗月数区分。

(二)暂时代岗期间待遇。

暂时代岗人员,可从代岗之日起计发辅导员专项津贴(计发日当月的计发执行B档标准,具体办法为:计发月在岗天数不少于1个、不足7个工作日的,按1/3计发;不足14日的,按2/3计发;达到14日的,全额计发),参照在岗人员按学校规定计发岗位津贴。是否作为工作考核对象和辅导员相关表彰、奖励对象,由所在学院决定。作为前述对象的,按专职辅导员考核或评选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不作为前述对象的,所在学院也应对其进行相应工作评价。

三、规范辅导员暂时离岗代岗的工作要求。

(一)保持工作连续性。同意辅导员暂时离岗和选派人员暂时代岗要慎重,所选派的代岗人员应有履行暂代岗位的充分意愿和资质能力。暂时离岗辅导员和暂时代岗人员之间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应出现交接不及时、不全面、不清楚而影响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情形。

(二)维护规范严肃性。暂时离岗、代岗人员的岗位津贴和专项津贴应严格按照学校关于津贴计发的规定和本通知所明确津贴计发的办法执行,不得出现该停不停、该发不发特别是虚报、冒领的情形。严格执行暂时离岗、代岗人员考核、表彰、奖励规范,避免出现损害离岗、代岗人员合法权益,任意扩大其实享权益的情形。

                                                              安顺学院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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