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学院,各部、处、室: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的行为引导和管理,维护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就我校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有关管理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和住宿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的归寝时间后回宿舍的学生,视为晚归。学生无故晚归、夜不归宿,均属违反学校纪律。
二、学生有《安顺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从其规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无故晚归学生,原则上,首次可视情节给予二级学院层面或校级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处分后仍屡教不改的从重处分。
2.无故夜不归宿学生,原则上,首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处分后仍屡教不改的从重处分。
3.对学生在周边突发疫情或疫情保持在较高位等特殊时段,按照《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之规定,一个学期内首次无故晚归或不归的,至少给予警告处分;多次无故晚归或不归的,按本解释第2条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