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评选2013年优秀大学毕业生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3-13 点击数:

各系、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贵州省教育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组织评选2013届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和2013届安顺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范围

安顺学院2013届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行优良,文明行为良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成绩优秀,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的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公益活动,努力做好社会工作。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帮助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择业观。

(五)在校期间获得过等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校级一、二、三等奖学金)或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本科生两次以上,专科生一次以上。原则上综合量化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内或专业总人数前6%可以作为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评优人选;综合量化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内或专业总人数前30%可以作为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选。已经参加评选“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不参与“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

三、名额分配

各系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名额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3%。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名额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6%(校级学生组织名额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人数的15%)。具体名额分配见《安顺学院2013届优秀大学生毕业生名额分配表》(附件1)。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班级推荐:我校2013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评选条件提出个人申请,或由各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按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各类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名单,经班级评选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无异议后,报系评选。

(二)系级评选:各系根据评选条件在各班推荐名单中进行资格审核,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进行审议,按规定名额择优评选本系各类优秀大学毕业生候选人,并在本系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系要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校级平台上核准毕业生姓名、性别、民族等信息,填写《安顺学院二○一三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名单》(附件2),同时,组织候选学生填写《二○一三届贵州省普通高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审批表》(附件3)一式两份、《二〇一三届安顺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附件4)一式一份。

(三)对各系推荐的2013届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名单由学生处审核,经校级公示无异议后,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上报贵州省教育厅,由贵州省教育厅最终审定。2013届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名单,由学生处审核,经校级公示无异议后,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评选优秀大学毕业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进行的全面评价,各系、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握条件和标准,优中选优,保证质量;在评选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意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推出候选人名单,进行班级、系级和校级公示,增强评选工作透明度。

(二)所有审批表必须按模板规格认真如实填写,专业名称和获奖名称须使用全称,各项不得空缺,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不得涂改,要求双面打印,照片统一使用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三)各系评选结束后,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包括:附件2、附件4、系评选工作情况报告、公示材料、学生所在班级入学以来德智体综合量化成绩表、学生本人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和附件3一式两份)电子版和纸质版送学生处审核。所有推荐材料须经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后方能认定有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六、表彰

对评选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学校将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优秀大学生毕业生审批表和荣誉证书复印件将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联 系 人:罗 瑜 滕飞龙

联系电话:2214752

邮箱地址:zjc10667@163.com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通知下发后,若贵州省教育厅对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有新要求,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附件:1、2013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2、安顺学院二〇一三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名单

3、二〇一三届贵州省优秀大学毕业生审批表

4、二〇一三届安顺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审批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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