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大纲

作者: 时间:2009-04-25 点击数: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教育法,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全民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着眼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和发展利益,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通过媒体宣传、活动渗透、环境熏陶、典型推动、文学艺术感染等途径,进行长期不懈、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将国防教育融入公民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之中;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重大节日、纪念日,征兵、民兵集训、学生军训,以及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时机,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中进行专题的、系统的国防教育。

(二)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公民,着眼国防建设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突出领导干部、青少年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有所侧重地进行教育,使国防教育既惠及全民,又重点推进,覆盖到全社会。

(三)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通过普及国防知识,学习国防理论,使公民深化对国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为履行国防义务提供思想保证;通过组织军事技能培训,体验军事生活,参与国防建设实践,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活动,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把国防观念转化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

第五条 国防教育的对象根据公民不同职业、社会分工和教育条件,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工人、农民、其他社会阶层人员等类别。应当针对公民不同情况,分类施教,保证国防教育的效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国家国防教育法规、政策、规划,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

(二)筹划和指导全民国防教育活动;

(三)检查督促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

(四)指导和加强全国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指导全国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宣传重大国防教育典型;

(七)指导全国性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和其他国防教育社团组织;

(八)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政策理论研究,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

第七条 地方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地方性国防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防教育的决策、指示;

(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三)检查督促本地区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国防教育典型;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指导本地区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或读本。

第八条 军区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指导省军区系统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抓好本系统国防教育的同时,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组织部门: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开展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学习培训;培养、树立、宣传领导干部国防教育典型。

宣传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国防教育宣传工作的规划、措施;协调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指导国防教育宣传阵地建设;宣传国防教育典型。

教育部门:研究提出学校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工作。

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措施;结合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对公务员国防素质的考察;会同有关部门培养、树立、宣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防教育典型。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发挥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军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优势,开展国防教育;指导烈士陵园、革命遗址等场所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指导国防教育民间组织有关工作。

文化部门:组织指导各类文化单位和文艺团体开展国防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运用多种形式搞好国防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司法行政部门:研究提出结合法制教育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划;拟制国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国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各地国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国防教育广告宣传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国防教育公益广告宣传。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研究提出广播、电影、电视开展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措施;鼓励并指导国防教育影视作品的制作播出;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新闻出版部门:研究提出新闻出版业开展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出版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研究提出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组织指导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国防教育;协助、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工会组织:研究提出工会系统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组织协调企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共青团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青少年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组织开展青少年国防教育;指导学校结合少年军校活动开展国防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妇女联合会组织:研究提出妇女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第十条 征兵、国防经费规划、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国防教育法和本大纲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三章 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突出爱国主义主旋律,着眼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国防理论。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军事理论、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示论述,学习我国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了解国防建设、国防斗争特别是信息化战争的理论,提高国防理论素养和组织、参加国防建设的能力。

(二)国防知识。组织学习国家领土、领海、领空和海洋权益知识,学习信息化战争知识、军事高科技知识、国防经济知识,了解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了解我国的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兵役制度和国防动员体制,掌握基本的国防常识。

(三)国防历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爱国传统,组织学习我国古代、近代和现代国防与战争历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着重使公民了解中华民族为国家统一、独立、富强而浴血奋战的历程,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和人民军队在中国革命各个历史阶段建立的功勋,了解革命先烈、民族英雄和仁人志士的高尚品格和光辉事迹,激发爱国之心、报国之志。

(四)国防法规。组织学习宪法的有关条款,学习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国防法律法规,使公民明确国防义务与权利,增强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自觉性。

(五)国防形势与任务。针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教育,讲清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和所处的战略环境,明确国防建设与国防斗争的任务,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

(六)国防技能。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和群众性的国防体育活动,使公民了解掌握防空袭、核生化武器防护、战场救护、轻武器使用、单兵和分队战术技术等军事技能,强健体魄,磨练意志,具备保卫祖国所需的身体素质、军事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结合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当地历史、人文、地域特点,区分不同教育对象,灵活设置教育内容,努力增强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第四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 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必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有与履行国防职责相适应的理论素养,熟悉国防法律和有关国防法规,掌握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具有很强的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必备的国防知识,了解国防历史与现状,认清国家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国家主权和安全意识;具有一定的军事技能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在战时或者平时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能够组织领导人民群众参战支前、维护稳定、开展自救互救。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党和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信息化战争知识、新军事变革知识、国防经济知识和现代国防科学技术知识,国家主权、国防历史和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防形势与任务,基本军事技能。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应当将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内容和时间安排,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组织过"军事日"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第二节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有一定的军事技能;积极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国防利益,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信息化战争知识和国防科普知识,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家主权常识、国防历史与现状,国家安全形势,基本军事技能。

从事征兵、国防经费规划、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门国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家机关公务员考核,应当设置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 小学生、初中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对小学生和初中生进行基本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初步形成国防观念,树立爱国主义精神。

第二十二条 小学生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国家领土及主权知识;国旗、国徽、国歌知识,党旗、军旗知识;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

初中学生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防与战争常识;中国国防简史;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近代以来我国反侵略斗争的历史;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

第二十三条 对小学生和初中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渗透到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之中。

(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

(三)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驻地部队和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节 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四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二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要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军事思想;我国国防建设成就、国防方针政策和国防领导体制;人民军队的发展历程、性质宗旨和职能任务;国防法律法规;武装力量知识;近现代国防历史;国防科技知识;信息化战争基本常识;国际战略环境与国家安全形势。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进行考勤登记。

第二十六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所需国防教育教师,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

第三节 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进一步筑牢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以适应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国防教育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马克思主义战争观;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国国防概况;世界新军事变革与军事高科技知识;信息化战争知识;国际战略格局与我国安全形势。时间不少于35个学时。学生学习情况,应进行严格的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档案。

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国防生,国防教育课程应作为其学位必修课,并计入学分,学时、内容由所在高等学校与军队有关部门商定,一般不少于120个学时。

高等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积极开设国防教育选修课和举办国防知识讲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实际训练时间为2-3周,训练成绩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军事训练,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在高等学校、当地军事机关和地方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经常在学生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国防教育课程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国防教育教师。军事机关派出派遣军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六章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三十四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筑牢国防观念,培育战斗精神,积极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自觉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人民战争思想;国防法律法规;我国国防方针政策和国防领导体制;后备力量建设知识;军事高技术知识;信息化战争知识;国家安全形势;民兵、预备役部队职能任务。

第三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与个人自学、理论灌输与活动渗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基干民兵,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安排两次国防教育课;参加年度军事训练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利用训练中10%的政治教育时间安排国防教育。

第三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其他公民的国防教育

第三十八条 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人员等公民,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具备国防常识,明确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建设,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三十九条 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人员等公民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国防方针政策,国防法律法规,军事高科技常识,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基本的军事技能常识。

第四十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向居民和村民普及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开展情况应当定期检查,加强工作指导。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对所联系的公民群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

第八章 基本建设与保障

第一节 国防教育教员

第四十三条 国防教育教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是协助机关、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军官。

第四十五条 非军队派遣军官担任国防教育专职教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军地有关专家、学者,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第二节 国防教育教材

第四十七条 国防教育教材分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应用教材等。国防教育基本理论教材,主要适用于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主要适用于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应用教材,主要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开展国防教育,由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本大纲并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四十八条 国防教育教材未经审查不得出版发行。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材,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查把关;应用教材,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查把关。

第四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国防知识读本,用于辅助和补充国防教育教材。

第三节 国防教育场所

第五十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国防园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第五十一条 国防教育场所依据国防教育法有关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国防教育基地,经评选和批准,可以命名为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命名和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作出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因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费用支出较大的国防教育场所,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补助或者其它优惠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节 国防教育经费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五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对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应加强指导,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企业、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确实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

第九章 国防教育宣传

第五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运用文学、影视、音乐、书画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每年应当推出一批优秀国防文艺作品。

第五十九条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向公民普及国防知识。

第六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或者政府电子政务系统,设立国防教育网站或者网页,开展网上国防教育。

第六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语音系统、阅报栏、公益广告等设施,借助手机短信平台等通讯手段,进行国防教育方面的宣传,扩大国防教育的辐射面。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创办国防教育报刊、网站,传播国防知识,繁荣国防教育事业。

第十章 检查与考评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开展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考评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防教育法和本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促进全民国防教育落实。

第六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国防教育,成绩突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国防教育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防教育法和本大纲规定,国防教育不落实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的国防教育,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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