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导员、班主任绩效工资计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1-21 点击数:

校属各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

按照《安顺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安学院发〔2017〕37号),为规范辅导员管理服务绩效工资和辅导员、班主任附加绩效工资计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行政职级的辅导员,按照以下办法计算管理服务绩效工资

(一)岗位只有副科级负责人的,或者虽有正科级负责人但长期不在岗而由副科级辅导员履行正科级职责的,副科级辅导员视为主持工作的副科级。但该岗位有正科级负责人且计发正科级管理服务绩效工资时,副科级辅导员只执行副科级管理服务绩效工资;

(二)岗位只有副科级负责人,但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该副科级负责人没有履行或未能有效履行主持工作副科级职责的,对其执行副科级管理服务绩效工资。

二、为保证发放有依据,请各学院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本学院专任教师(限编制在本学院、承担教学任务者)统计表(含姓名、性别、年龄、入职时间、出生年月等信息)、班级数统计表,均需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总支、行政公章;

(二)确因专任教师数少于学生班级数而由辅导员兼任班主任,需提交:①辅导员兼任班主任的情况说明;②相关的党政联席会纪要或记录(复印件);

(三)辅导员管理服务绩效可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标准最高者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辅导员请假超过2天的,须在成假前按《安顺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二款提交《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请销假程序单》到学工部备案,并及时销假。应履行其他请假手续的,按照《安顺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有关说明

(一)绩效发放表请按照《安顺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规范填写。

(二)教学课时不超过4节的不扣管理服务绩效。超过4节其超出部分是否相应扣除管理服务绩效工资,以后续通知为准。

(三)确因专任教师数少于学生班级数的学院,辅导员兼任班主任的,除执行300元/月的辅导员附加绩效外另执行100元的班主任附加绩效,但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参见第一条第1、2、3项)。非因专任教师数量限制,辅导员兼任班主任的,其班主任附加绩效按照本项前述标准的60%执行。

(四)辅导员和班主任附加绩效按月计发。计发时段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学校或学校其他主管部门通知和辅导员、班主任当期工作特点计发辅导员或班主任附加绩效。

(五)顶或代辅导员岗的,其辅导员管理服务绩效和辅导员、班主任附加绩效,在所需资金明确由学校直接支出之前须由各学院党政联席议定并商学工部,在所需资金明确由学校直接支出之后由各学院党政联席议定并送学工部核定,否则相关绩效不予核发。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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